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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3號 原 告 張瑞生 被 告 張阿武 張振芳 張文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92號 原 告 李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暄涵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93號 原 告 莊英麟 被 告 林昭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王金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親字第28號 原 告 張○○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黃○○○ 黃○○ 黃○○ 兼上三人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陳文章 被 告 謝忠宮 上列當事人間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陳薐之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被 告 賴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王紫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元、李國鼎、鄭娟秀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1號 追加 被告 即 上訴人 鴻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庭 訴訟代理人 楊 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昱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55號 原 告 廖麟造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廖木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17號 原 告 柯仁賢即柯敬賢 被 告 柯清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其與被告LINE通訊紀 錄畫面截圖、原告整理其匯款紀錄之附表為證
第壹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放 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
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陳述及聲明。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固應推定其為 真正,但此所謂真正,係指該書有形式上之證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5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織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芮齡、林奕妘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 訴狀未依民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張坤葆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廖何阿菊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
第1項所示,業 據聲請人提出113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案號:3528H1156)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 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 上開給付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