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23號 原 告 胡百音 被 告 劉哲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倒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六分田小館即呂孟修 上 訴 人 六分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國農產行即陳寶燕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原 告 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高青翔 上列當事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6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柯默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66號 上訴人 李芷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政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69號 上訴人 李巧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治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99號 上訴人 紀凱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77號 原 告 賴進能 被 告 黃泳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89號 原 告 李雅婷 被 告 陳婉玲 梁鳳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02、1041號)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浤睿公司、楊進德:對於積欠借款並無意見,浤睿公司是因 經營困難,辦理展延後,公司又停業等語,資為抗辯。 ㈡廖學梁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寄發帳單,所以對於帳單明細不清楚,伊 只能還本金,利上加利伊不願意還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消費利率資料表、信用卡契約條
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被吿則以:無意見,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 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5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蔡明君即蔡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