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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8號 原 告 金樺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吳俐慧律師 被 告 施傑仁 上
告 謝一安 住臺北莒光○○○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薰、鎮瀧通信有限公司、謝坤達、嬌登企業 有限公司、蔡明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94號 原 告 李芳君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保單契約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依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王明坤 被 告 藍鏡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許皓展 被 告 臺北市全國計程車產業工會前總幹事王春鳳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8日本院112年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原 告 朱君忠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楊明琛 楊宗琛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被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31號 原 告 莊景亮 被 告 吳鴻茂 吳鴻修 吳鴻敏 吳明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洪靖婷 林雅晴 被 告 張忠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47號 原 告 林瑞英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61號 原 告 莊忠華 被 告 詹鳳米 張少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65號 原 告 郭璽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17號 原 告 蔡歆婕 訴訟代理人 吳家安律師 被 告 翊翔清潔社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
第1項 、第2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系爭契約、客戶放款交易 明細表、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