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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本案是否得以易科罰金,屬檢察官於刑之執行 時之指揮事項,應由被告於執行時,向執行檢察官為聲請, 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為「一、 自110年7月15日(裁決日)起,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二、職 業駕駛執照經註銷者,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並送達 由被告同居家人簽收,被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所 犯過失傷害罪、被告甲○○ ○○○ ○○○ 所犯頂替罪部 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甲○○ ○○○ ○○○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黃月君 被 告 林大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7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㈥、關於沒收 被告供稱未因本案犯罪而獲得報酬,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依法自無從予以諭知沒收及追徵 其價額。至洗錢防制法
。 本件經檢察官程慧晶、黃晉展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喬鈞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前揭精神鑑定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21所示之物均沒
。 本件經檢察官程慧晶、黃晉展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喬鈞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蕭化石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葉宇城、蕭化石、林明日(另行審理)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
」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蕭化石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葉宇城、蕭化石、林明日(另行審理)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坤茂因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 財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00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又其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並如實供出實際犯罪所得,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係屬初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又其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並如實供出實際犯罪所得,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係屬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不予記載)。 ㈢刑之減輕: ⒈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上開事實一㈡查獲 過程係被告於112年8月4日,在住處門口遭警查訪,警問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