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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向本院提 出上訴
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核與 本件判決之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90 條第2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榮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在原告公司所開設之訴外人教育家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協助原告公司為幼稚園的招生及人員 管理,硬體設備由原告提供,被告與乙○○為夫妻關係,為 乙○○擔任其與原告公司簽立前述分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
第1、2、3、4、5項所示 。 九、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 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59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工昇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60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彰化縣大村鄉大義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9
第1項所示。至於被告庚○○、 己○○、戊○○雖主張原告應補償其等地上物之損失,惟其 等上開主張於法尚屬無據,本院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
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一份、授信約定 書二份為證,而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依民事訴訟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