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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第4項但書所示;至於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3號 原 告 廖翊瑋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車禍事故肇責之認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于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宏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89號 原 告 伍愷彬 訴訟代理人 吳育潔 原 告 吳清正 黃蒼柏 沈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又本院113年2月29日判決漏未送達被告李葉月昭,將 補正送達,如其未提起上訴,另核發本件判決確定證明書, 原核發113年4月29日確定證明書將予以撤銷,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李思靜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9號 原 告 闕宏璋(即闕金萬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第三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62號 原 告 吳忻橖 被 告 劉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6號 原 告 陳炳灌 訴訟代理人 趙文魁律師 李惠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 工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陳學淵交付系爭本票予被告時,即向被告表示擔 任原告公司之總經理,且訴外人莊美珍為原告公司實際負責 人,亦不否認陳學淵為原告公司總經理及有代表權之人,且 依陳學淵代表原告公司與被告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