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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 刑。 四、沒收: ㈠被告本案竊得黃金戒指2只,經被告變賣所得1萬4,800元,屬 被告因犯罪變得之物,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
。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所示之刑。 ㈤被告所搶奪之財物,雖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但已經告訴人 領回,即如上述,足認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自毋庸再就此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強制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揭時、地,基於以強暴方法妨害他 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犯意,以其優勢身軀阻擋告訴人之去路而 妨害其離去,因認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 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呈彬犯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
所示之事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相 當之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將來可 能之審理、執行程序進行,是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如 主文所示;反之,倘被告覓保無著,則前述因具保對被告造 成之約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供承此次獲取3000元之報酬(本院卷第32頁 ),是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孫善祥 被 告 孫玉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鍾佳媛 被 告 安亞梵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驗後淨重0.587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