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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逸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吳陸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雪珍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雪珍自民國11
。 九、本院雖裁定准許開始清算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 活,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 ,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至第135條等規定,決定 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蔡沅蓁 蔡依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煜律師 被 告 宜雄建設有限公
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3,43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於 訴之變更及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呂如琦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黃星翰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尤柏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紹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李文文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修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500元,應徵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黃仲富 訴訟代理人 黃一嗚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螞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嗚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湶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俐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新都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彼德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蘇啓鈿 訴訟代理人 曹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誌君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元,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涂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身分或人格權涉 訟,應歸類於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