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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直徑約9mm非 制式子彈1顆,於鑑定中已供試射,喪失完整子彈之構造及 功能,不再具有殺傷力,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
第1項所示之處罰。 六、又扣案之瓦斯BB槍1支、BB彈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 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之。 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犯如附表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癸○○犯如附表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3主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 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張凱傑、楊雅婷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李麗珠 李明賢 李詠裕 李明學 李明佳 (兼上四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之毒咖啡包154包及愷他命6包,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已
第 1、2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3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 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又被告3人既係因擔憂胡氏水 之安危而為上開犯行,且自本案案發時起至本院宣判時,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犯罪時間密接性、手段、侵害 法益程度等,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伍、沒收部分 針對犯罪事實一㈠被告所竊得之電動自行車1
。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卓儀、林文 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 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 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案槍枝、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非
第1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支票(見他卷第295至305頁)、及 未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本票,因無證據證明附表二編 號11的本票業已滅失,應均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
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