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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
。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本案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且已逾越居留期限,然被告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 本案所犯又非屬重大暴力犯罪,手段尚稱和平,依上情狀,
所示之刑,並 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經此起訴審判之刑事程序,應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邵 赺 被 告 邱吳瑞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緩刑相關部分: 1.查被告除本案犯罪外,並無其他犯罪前科,考量其因一時失 慮而觸犯刑章,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與告 訴人成立調解,分期賠償損害,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