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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腳踏車1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持以犯案之手機1支,雖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據 扣案,且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並無特殊之危險性,因認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
第一項所示。又附表編 號1、2均屬於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3有期徒刑部分則屬於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尚無從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罪所得即一番賞公仔2盒,業據扣案並發還告訴人具 領,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35頁),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
所示之 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涂永欽提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現金1000元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 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說明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憑。 其於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
欄所示之刑,暨分別諭知罰金易 服勞役、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所處拘役部分,審 酌被告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 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 價等面向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麻將牌1副,以及抽頭金新臺幣300元分別為被告供犯本 案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原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被告侵占上開學生證(內含一卡通功能)後,使用該學生證 一卡通功能消費325元,屬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被告原為合法申請來台之越南籍移工,居留效期至111年6月 10日,現已逾期居留等情,有卷附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 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及被告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本案竊盜罪所得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