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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張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永慶、巫悅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
所示事項(詳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甲 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楊振樹 訴訟代理人 鍾秀蘭 被 告 陳軍叡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林黃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維、王美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1,6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高正勳 高錫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高正勳、高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事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張鴻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 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 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違約 金。」之記載,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李沐橒(原名李正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善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98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周駿勝 周貽銘 周桂瑛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林桂紅 被 上訴人 沈子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陳品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所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