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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餅乾1包及巧克力1條均已食用完畢,且未賠償 或返還予告訴人,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粉末1包,雖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 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蕭博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許振榕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許振榕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許振榕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一字起子1支及萬用鑰匙2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 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5、144頁) ,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業經發還 告訴人曾秀勤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 6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5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電動自行車一臺,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 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林憲章,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固為被 告本案犯罪所得,業經發還予告訴人徐明輝,由告訴人代理 人徐鳳芝領回,有徐鳳芝警詢筆錄及失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依附件五至七所示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心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