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普通重型機車1輛及鑰匙1把,固屬其犯罪 所得,然業經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 (見偵卷第4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茲念及其觸犯本案犯行,誠屬不 該,惟其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罪,非無悔意,且被告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又被告就本件竊盜犯行所竊得新臺幣600元,屬被告犯罪所 得,且未扣案、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被告亦未與告 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宣
所示之刑,另衡酌 其違犯本案2次犯行之間隔非遠,犯罪手段及情節相類,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驗前毛重1.0257公克,淨 重0.8401公克,取樣0.00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8351 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合 法發還告訴人范偉軒,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