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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瑞穗低脂鮮乳1瓶及生鮮鮭魚1份,為被告之犯 罪所得,既未扣案,復未合法發還於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4,8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 經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
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白 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為0.198公克)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 ,既均未扣案,復均未合法發還於被害人2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細鐵條23支、粗鐵管10支及拱形鐵管2個,均 已合法發還於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既未經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捐獻箱1個及其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 ,均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現金部分已合法發還於告訴人 ,此有贓物認領保
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C型鋼共33根,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 還於被害人,此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張安慧 被 告 劉家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