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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014 筆裁判書提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3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 號4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 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