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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劉 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朱秀贏 被 告 張仁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中原簡字第5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 文。經查,扣案並責付被告保管之本案機臺(含IC板2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告訴人所有之皮夾(內有告訴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學生 證、信用卡、蘋果定位裝置)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已發 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是若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送鑑結果:長約11公分,為金屬塊製 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之管制刀械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崧軒 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5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芷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2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清 輔 佐 人 蘇思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 第284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泳成上開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追撞同向前方由陳昱駕駛並搭載王仟佩之車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松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7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2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丞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1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 其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