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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黃正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彥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鑛騰有限公司 (InnoServ FA Inc.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江孜婷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蔡OO 蔡OO 蔡OO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李淑音 徐詩喬 徐梓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及履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美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吳玉少間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第1項所示。 貳、被告則以:伊交付系爭帳戶予他人確實有責任,伊對於本件 刑案部分已認罪,但伊並未收到錢,不知道是否須負責,請 逕依刑案判決內容判決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一、原告 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91號 原 告 何明憲 被 告 楊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為判 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 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為判 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建簡字第55號 原 告 蕭惠而即奕興玻璃企業社 被 告 祐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憲偉 訴訟代理人 葉啟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青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
欄關於附表「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欄 編號1所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