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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伊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伊軒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伊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伊軒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徐翠鴻 被 告 亞悟亞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6號(改分前案號為112年度原 金訴字第152號)違反洗錢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金額,以期符合緩刑之目的 。如被告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且 情節重大者,其緩刑之宣告仍得依法撤銷,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其係以將甲基安非他命 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等節,業據被 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堪認扣案之吸食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且就罰金如易服勞役、拘役刑之宣告刑及所定之應執 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被告拾獲並侵占之告訴人POTER廠牌藍色錢包(內有告訴人
。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文瀚、徐綱廷移 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