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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僅有 一罪,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 依法應併執行之,自非在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故不就 上開併科罰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惟受刑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 年1月29日宜院深刑仁113聲59字第001535號函暨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附此敘明。 三、又附表編號1至
所示之應 執行之刑。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 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1月31日宜院深刑 仁113聲69字第001689號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 四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所示。又受刑人陳文亮 所犯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雖所定應執行刑已逾6 個月,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聲請書附表補充、如下:㈠編號1至3之備註補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另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幫助犯 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詐欺所得之 款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 沒收
所示之刑,並分別 就罰金刑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就有期徒刑及罰 金部分併定應執行之刑,及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
」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二「主文 」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罰金部分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李照明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柒 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 綜合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 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 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並兼衡公平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游英杰 被 告 簡弘侑 上列被告簡弘侑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郭月秀 被 告 楊秋江 上列被告楊秋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0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關於沒收被告蔡沛霖「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