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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侵占之上開手機1支,已發還告訴人,有內政部警政 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佐,故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 本案經檢察官鄧瑄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欄應不為累犯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本件 被告竊盜所得如事實欄所示之物,已由告訴人領回,此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 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本案被告所詐取之中獎發票獎金新臺幣41,400元,雖未扣案 ,然為其犯罪所得,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因犯本案而侵占尚未歸還告訴人之現金新臺幣400元, 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然被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僅因一時 失慮,致涉本案犯行,情節相對輕微,且其犯後終能坦承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韋仁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 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謂以:如為有罪判決,請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語。然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此刑法第74條之立法理由著有明文。復按宣告緩
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 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與 社會秩序之觀念,為一己之私,任意竊取陳柏廷之財物,侵 害其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春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3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孟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2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