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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子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判決前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再行犯罪,不合於 緩刑條件,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此觀刑法第74條之規
。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張子凡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邱郁琇受有 如事實欄所載傷害,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
所示之刑 ,並就侵入住宅罪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案扣案之外套、上衣、褲子各1件,固係被告犯案當日所 穿著衣物,然依卷存事證無法認定為其犯案工具,且考量該 物於刑法上亦不具重要性,爰
。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立 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第1、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另被告所涉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 金刑,然因本院就其所科處之刑度,已較一般洗錢罪之法定 最輕徒刑即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1千元為重,再衡酌刑罰 之儆戒
一 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琮竣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2718號),本院判決如
所示之刑,並諭 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販賣交付上開門號及其他4個不 詳門號SIM卡與上開不詳之人有實際拿到3千元等語(見本院 卷第182、187頁)。而被告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之 刑。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
。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台2台(含IC版2片、鑰匙4支、操 作說明書1本)、機台鑰匙4支均為被告所有之物,業經被告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