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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邱鼎文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沒收 ㈠本件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其無正當理由而交付三個 以上帳戶犯行,而自「虞柏彥」或他人之處獲有犯罪所得之 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悅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9317號),本院認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所示。 四、被告竊得之現金2700元、手機1支,以及現金4000元、手錶1 支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 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1706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 ,此經被告陳述在卷及有警方蒐證照片在卷可參(偵卷第 16至18、20至21頁),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以上開方式向告訴人詐欺,致告訴人仲信公司為其支付 購車價款,使其未支付該部分價金即能取得上開機車,故被 告本案犯罪所得應為告訴人為其支付之上開機車價金10萬48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億都 被 告 李奇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06號)之請 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