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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 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32-233頁): ㈠林麗津於104年1月20日,以250萬元委託楊素連代為購買系爭 股份,兩造、林麗津及楊素連於112年1月17日就系爭股份簽 署系爭協議
第一項所示;復參酌本件分割所受利益,爰命訴訟費 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宜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陳方昕 訴訟代理人 汪翊羣 被 告 江沛樺 何美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福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 間內提起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朱時通之遺產在清償管理費用、稅捐及優先債權 前,不得清償原告請求之債權,在清償上開費用後,以遺產 之實際價值為限,對原告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䕒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第二 項所示。 ㈢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 1、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 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輝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寶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倢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99元,及自支付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仲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3,437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承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0,545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淑婷 債 務 人 張林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健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3,312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長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750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嘿颯˙哈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