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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肇事 逃逸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
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行為時為42歲,已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當知以合法 手段賺取所需,竟貪圖小利,竊取宮廟零錢花用,但考量被 告竊得之金錢不多,手段並無特殊性,基
所示之刑。 7.被告同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輕罪,該罪固有 應併科罰金刑之規定,惟按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 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 輕罪併科罰金」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電線鉗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業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本院卷第164頁),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所竊得之2,3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腳踏車 1臺,已返還告訴人羅森豪,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
所示, 且被告已認罪,復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 ,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不予宣告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監視器鏡頭4支及監控
所示之 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2人所詐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等共同犯罪所得,且 未經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參以被告卓淑慧於審理時供稱 :我將食材全部拿回臺中賣掉了,賣掉的錢是我收走的等語 (
所示之刑。 三、被告所侵占之獎金26萬9,97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且迄未返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 同條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 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SIM卡1張)及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SIM卡1張),均係 被告所有
所示 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所示之刑,且諭知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賺取財富,竟貪圖小利,提供其申設之 蝦皮帳號,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從而隱匿犯 罪所得去向,造成後續追查困難,亦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未扣案偽造之「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立同意書人欄位上偽造 劉忠原之署名及指印各壹枚,不問屬於被告等與否,應依刑 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已
所示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貪圖小利,貿然竊取他人財物,又於犯罪後為脫免罪責 ,冒名應訊,其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而本案被告所竊得之 財產價值不高,被害人沈瓊蘭已取回多數遭
所示之刑,並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竊取之芝司樂高鈣起司3包、芝司樂切達原味起司5包 ,雖未經扣案,然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成立,並已實際賠償 被害人,此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楊智翔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簡佑霖律師 李軒軒律師 被 告 蘇新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