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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振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8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所 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 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慧嫈 被 告 潘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趙國卿 被 告 潘俊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所示。至受刑人固另於上開調查表中表 示:「希望能夠協商」等語,惟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並無協 商制度,併予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
所示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應執 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所示。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 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
內實 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 第305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 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 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