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貞妮 選任辯護人 李殷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被告竊得之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 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定刑前、後均諭知 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說明: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見本院審簡上卷 第24
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被告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 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 自無從遽認被告
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 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被告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 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 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
所示之刑,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 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 適用」,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被告涂宏偉涉犯侵占脫離本 人持有之物犯行部分,審酌被告涂宏偉為貪圖小利,而為 本件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犯行,誠屬不該,且於犯後未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被告涂宏偉涉犯侵占脫離本 人持有之物犯行部分,審酌被告涂宏偉為貪圖小利,而為 本件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犯行,誠屬不該,且於犯後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罪間 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並適度 反應其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 末按查獲之禁藥若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蔡沛耘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宜彤 訴訟代理人 林佳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柏凱 陳定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