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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所示。又受 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本雖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 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後,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至倘有其中部分之罪刑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 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 「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折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元 呂妤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郭怡君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無 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 旨參照),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皆具有高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OPPO智慧型手機1支,屬於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附表編 號2-1所示未試射具有殺
第1項、第2項分別為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 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 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之 考量,惟對諸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蘋果牌黑色手機1支【即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物品 清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496號)編號1、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2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