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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王怡敦 被 告 熊健富 林少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0號), 經原告提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張承耀 被 告 林祐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度竹北簡字第53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遂行本案犯罪獲得3,900元現金,為其犯罪所得,並屬 其得支配之物,且未據扣案。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上開現金應予宣告沒收,並於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禎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過失而發生本件車禍肇致被害人受 有重傷害,事後已與對方調解成立並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黃惠文 被 告 呂建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7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 示。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受領之詐欺所得款項已全數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已如前述,核非屬被告所有,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得以 支配管領該等贓款,是此部分掩飾、隱匿之洗錢標的,自無 從依洗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本案詐騙所得並未扣案,且其中1 萬6,000元尚未實 際發還告訴人(本院卷第17、19頁電話紀錄查詢表),為避 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簡卷第17至18頁), 審酌其本案犯行因未遂而未造成告訴人實際受有財產損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 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41 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未合,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惟依前開說明,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 ,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
。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津鋒、吳咨 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