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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忻嘉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9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 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 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 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之即時醒悟,併即時自我反省,自己 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 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之即 時醒悟,併即時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 ,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 體,這樣做有時候,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 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 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緩刑期間為111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14日,緩刑期滿未經 撤銷,有臺灣高等法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麗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
所示 ,用以鼓勵受刑人內心生起自我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 反省,自己辛苦賺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 尚且自己家人要另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 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
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原得易科 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 ,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手機共3支,均為被告所
所示之刑。 五、被告可獲取所領款項千分之6的報酬,業經被告自承(甲8頁 125、126頁)。從而,事實欄一所示各次犯行,被告獲取之 犯罪所得金額應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