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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聲明(須按他造當事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聲明(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 五、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禁止貪圖享受、節制慾望,避 免支出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不必要花費,並提出足以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供為採擇,而司法 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方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源龍 債 務 人 許廷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2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陳姸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2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吳松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吳若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3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珮珊 被 告 周芷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余啟豪 被 告 郭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4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余啟豪 被 告 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