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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林芊蓉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塔卡菓子烘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宛俞 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 複 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3號 債 權 人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債 務 人 張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
第一項所示。 二、甲○○之答辯略以: ㈠、丙○○主張甲○○之金錢觀念不佳、揮霍無度等情形,皆非事實 ,丙○○係藉由出售兩造先前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4 (下稱系爭房屋)之共同住所,使甲○○及兩造之次子搬離
所示。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 ㈠兩造婚後感情和睦,嗣被告父親於108年5月罹癌於同年11月 病逝,被告母親於109年間罹帕金森氏症及憂鬱症,於110年 5月罹癌,於同年9月病逝,被告深受打擊,身體出現病症,
第1項所示。本件原 告請求離婚,既經本院審酌後認有理由而准予離婚,則原告 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訴請判決離婚部分,本院 自無庸再予審認,附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陳述,經核
第一項所示。 二、甲○○之答辯略以: ㈠、乙○○主張甲○○之金錢觀念不佳、揮霍無度等情形,皆非事實 ,乙○○係藉由出售兩造先前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4 (下稱系爭房屋)之共同住所,使甲○○及兩造之次子搬離
第1項所示。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且原 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亦無必要,均附此敘明。 柒、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
第一項所示。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卓佩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卓明麗則以: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資為答 辯。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