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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77號 原 告 蔣政達 訴訟代理人 楊適丞律師 被 告 黃品瑄 黃鼎鈞 黃品馨 共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72號 原 告 楊宗炎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海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邢益春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
第一項 13萬2869元 蔡綉敏及陳俞蓉:39萬8576元 主文第二項 已屆清償期部分,按日以381元 蔡綉敏及陳俞蓉:按日以1144元 主文第三項 11萬8944元 蔡綉敏及周育杰:35萬6833元 主文第四項前段(即19萬2000元部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仲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苡瑄 日顯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吳若葳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明利照明工程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劉妹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劉怡均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被 告 黃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17號 上 訴 人 林福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玉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白師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塔位持有人名義轉讓變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14號 上 訴 人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被 上訴 人 黃全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4號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第1項所示。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 契約書、客戶放款交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麗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49號 原 告 胡尚騫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潘韻帆律師 被 告 挑替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泳瑋 上列當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應收 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紀錄、信用卡消 費明細對帳單、催告函等件為證(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 契約書暨約定條款、個人借貸綜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