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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而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將竊得之物返還告訴人許蕙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為本案犯行雖有使用不詳可供連結網際網路之工具, 惟考量該物品並未扣案,且為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倘予沒 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扣案之本案子彈1顆已鑑驗試射完畢,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 能,已失其殺傷力而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七、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展業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 號旁之停車場,分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靖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江曉雯 被 告 林再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基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徐碧慧 附民被告 林文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87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謝鎔羽 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 被 告 金信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潘宥諺 被 告 林政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94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