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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上訴本院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2、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 而為本件犯行,惟被告犯後自首並坦認犯行,並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所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合於緩刑之要件,其因 一時疏忽未注意交通安全,致犯本罪,固非可取,惟審酌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分別諭知易 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忠信 被 告 張政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7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