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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咨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林惠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朱從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信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嘉慶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鄒永顯 被上訴人 楊佳霓 楊宸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 年12月28日112 年度港簡字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王威舜 被 告 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武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 宣告。 ㈡陳述: ⒈民國106 年7 月12日伊將日幣(下同)14,052,000円,在 日本租屋處交予被告委其回臺購買黃金攜返日本販售以賺 取價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法院曾於65年間判決認定被告土地對系爭土地有 通行權及地上權,被告無庸拆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
第二項所示 之金額,並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11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劉晏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
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並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0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莊汶霖即莊觀禪即莊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張栩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林琮祐 被 告 蔡嘉玲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現在只有領每月4,000多元之老人年金,無力 法再繳納原告請求之金額,我有誠意要還款,我希望原告可 以降低金額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