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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599號 原 告 陳佳德 訴訟代理人 陳伯昌 被 告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705號 原 告 蔡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被 告 麥榮珠 訴訟代理人 李杰儒律師 劉羽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
第二項所示之 金額,並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976號 原 告 陳偉瑋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周玫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982號 原 告 葉子瑄 被 告 孫茂昌 孫盈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
第1至6項所示。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其勝訴部分,與民 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張晉銘 張又升 張旭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柏誠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王柏青 相 對 人 楊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
欄及理由欄三:「寄存證編號:Z000000000」之 記載,應更正為「寄存證編號: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所示內容之保 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1項所示。 四、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清 算,爰依上開規定,斟酌債務
第2、3項所 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甲○○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財 產,應會同關係人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彭權政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王傳生 王傳梓 王翰閔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
第一、二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環 陳琨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顧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許鴻章 被 告 賴穩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 字第7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詹淑娟 訴訟代理人 徐立華 被 告 賴穩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 字第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