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 ㈣沒收: ⑴按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 關之費用,刑法第34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依檢察官所舉 之證據資料,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則,認定被告之犯罪 所得為:①借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陳軒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邱俞傑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且 不得非
欄所示 之刑,並審酌其上述所犯都是相同罪質之犯罪,犯罪類型、 行為態樣、手段都有相似之處,犯罪時間在112年6月29間至 112年7月16日間,時間相差不久,並考量上述各罪之法律目 的、就被告所犯此部
欄所示之刑 。 ㈧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 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 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
所示之刑 ,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非制式手槍,如編號3、5所示未試射 之子彈,附表一編號7所示槍管、編號8所示撞針、編號15所 示滑套、編號16
所示之 刑。 (三)沒收: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⑴扣案之吸食器1個,被告於審理
所示之 刑。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復與告 訴人A女、A母均成立調解,並已履行第1期調解條件,是被 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 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所示之刑,另就強制罪部分、罰金刑部 分,各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不得易科 罰金部分,審酌其所犯犯罪事實三、四所示各罪都是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同罪質之犯罪,犯罪程度雖高低不同 ,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六)是否宣告沒收之說明: 1.被告業已否認有取得上開與「蔡jias」約定之報酬,且依卷 內現有事證,亦難認被告已實際獲得其提供本案3個金融帳 戶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就本案提領款項獲有1萬3,000元報酬,經認定如前,該1 萬3,000元自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 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徐婕芸、
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申成載、趙庸民、文幀琥、李承豐併科罰金 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秋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 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 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