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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周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6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
所示之錯誤,參照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至於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請 求本院宣告緩刑,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禍害社會至深,竟 仍著手參與販毒犯行,且所欲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微,對社會 治安之顯有相當危害,仍有執行刑罰使其知所警惕之必要, 認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城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9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刑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