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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屬侵害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 沒收。 (二)本案雖因警員無買受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為侵害商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 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本案2次犯 行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段近似,侵害法益相 同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拘役部 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
。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黃齡 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其未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取 報酬(見審金訴卷第56頁),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取 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庸宣
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案雖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 9 條第3 項規定,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為限,即宣告刑 須6 月以下),然被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被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本院考量下列事項,並參考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所示,仍認為給予緩刑為適當: ⒈審酌被告係初犯,之前並無前科紀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