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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條件。 三、本裁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4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送 達於被告及被害人,及被害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被 告於羈押中經本院裁定停止羈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3條 第1項準用同法第31條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良有 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式及科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蔡正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㈣被告為本案犯行所使用之電子設備並未扣案,因廠牌、型號 等均不詳(被告固以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註冊臉書帳號之 用,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
毋庸為累犯之諭 知,附為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資料不再 予以重複評價,另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並執行之前科,且亦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事項8月。 三、另被告如違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4款 所定應遵守之事項,本院自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逕行拘提被 告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命執行 羈押;且若將來
所示之事項8月。 三、另被告如違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4款 所定應遵守之事項,本院自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逕行拘提被 告後,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事,命執行 羈押;且若將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本案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即印度星龜31隻),係被 告非法輸入之犯罪客體,且由被告事實上支配管領,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至本案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