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於警詢雖供稱領一個包裹可獲得1,000元報酬,惟其亦辯 稱本次並未領到任何薪水或獲利(見偵卷第6頁正背面)。 而遍查卷內,確未見被告取得相關犯罪所得之確切事證,故
所示 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七、沒收部分,被告自陳提領本案之遭詐欺款項,每日報酬為3, 000元(見偵卷第7頁),依附表所示本案被告提領時間為112 年5月25日,故報酬為3,000元,此乃被告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偵查起訴,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處罰。至被告竊取之小鴨造型吹風機1個, 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查(見偵卷第16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庸諭知沒收或追徵,附 此敘
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罪名, 法定刑經依法加重後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已非屬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併此敘明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所示之刑。 2、本院就被告所犯經整體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罪刑相當原則, 並充分評價、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就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 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之自由刑,基於不 過度評價之考量,均不併宣告輕
所示之刑。 2、又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其法定最輕本刑固應 併科罰金刑,惟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擔 任車手,未終局取得或保有詐欺所得款項,亦未認定其他因 犯罪而保有之利益,衡以被告
」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 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 緩刑部分,因被告尚未與陳雯琪和解、賠償陳雯琪於本案所 受財產上損害或取得陳雯琪原諒,故本院認不宜給予被告緩
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穎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肆年,並應 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78號 原 告 蘇維婷 被 告 鍾品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4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01號 原 告 郭婷颯 被 告 陳妍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所示 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