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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
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之三星牌(SAMSUNG)手機1支為王素娟所有,係供不特 定人下注參與賭博之用,此經王素娟陳明在卷(偵卷第49頁 ),並有該
所 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受刑人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 察官執行指揮時,予以扣除;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情節單純, 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陳榮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 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愷橙提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吳姸儒 被 告 林藤洋 上列被告林藤洋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陳愷悅 被 告 林天祥 林文溪即兆昌企業社 上列被告林天祥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瓦旦希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欄」所示之罪,各處附 表編號3至9、13至1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7、9 「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至6、8、13至19「主文 欄」所示之有期徒刑,應
所示之刑。另衡 酌被告本案4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其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 難重複程度較高,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被告為印尼國籍,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1紙在卷 為憑(警卷
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 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