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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宣 告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2之沒收或追徵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關於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
所示之 刑: 1、犯罪動機及目的均係為謀取不法財物。 2、犯罪時未受何刺激。 3、犯罪手段:本件被告與案外人許蔚廷間是否確有債務 關係尚有疑義,已如前所述;惟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周偉權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 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 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本案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財物,固為其犯 罪所得,本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 立
所示,並依前揭規定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縱 經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 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意即附表所示各罪經
所示。 ㈢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原雖同時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是其應執行刑部 分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以示懲儆。 七、末查,被告曾信達、宋予穠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被告曾信達、宋予穠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等2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 告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張鴻順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妤婕、顏翊翔共同犯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均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所示之刑。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前揭111年11月19日之行為,另涉刑法 第310條第1項誹謗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人 不當選罪嫌等語。 二、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查本件犯行,係被告擔任車手之工作,尚未取得詐欺贓款即 為警查獲,是本件被告並未取得任何報酬,業據被告於偵訊 時供承在卷(見112偵19434卷第51頁),自無犯罪所得,且 遍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69號 原 告 辜啟倫 被 告 徐子越 薪鑫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家德 上列被告因被訴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8號 原 告 陳蕙娟 被 告 吳瑋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3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原 告 劉世敏 連建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6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