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第1、2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為聲明、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新北市○○區○○ 段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1項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表影本乙份、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書及增補條款約定 書暨資金來源暨用途切結書影本各三份、華南商業銀行放款 戶帳號資料查詢申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吳佳龍 被 告 朱馨晨(原名朱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第一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48號 原 告 謝翔宇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蔡宗熹 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及 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 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各1份為佐及 帳務明細資料3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35號 原 告 蘇詠涵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 被 告 張心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第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 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7號 原 告 廖志翔 被 告 曾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陳盧秋芬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盧林玉汝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周佳惠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陳盧秋芬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盧林玉汝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周佳惠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第1、2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自始與被告訂定系爭租約並將系爭房屋出租給被告者,乃原 告與陳宥蓁夫妻2人,其2人共同居於出租人之地位行使其權 利,由原告負責與被告為必要之聯絡,並由陳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