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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 ㈧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均應依法諭知沒收。 2.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偽造之印章,亦應依刑 法第219條規定沒收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末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有獲得任何報酬(見本院1 13金訴40卷第48頁),經本院綜觀全卷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張芬華 訴訟代理人 劉慕良律師 陳冠仁律師 被 告 呂佩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號違反洗錢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覃正昌 被 告 藍有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釆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釆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
所示之刑,且就被告孫翊晏所量處之刑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方曦所犯各罪,則定如主文所 示之應執行刑。 (七)沒收方面: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
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就被告卓采儒、王麗君所犯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洪月芳部分,雖合於定應執行刑 之規定,但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洪 月芳
。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提起上訴,檢察官 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院提出聲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 所犯上開2罪之關係,犯罪態樣相似,皆屬侵害財產法益之 相同罪名,且犯罪時間尚屬緊接,兼衡為發揮刑罰嚇阻犯罪 之功能與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暨責罰相當原則等一切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棋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706號),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