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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各罪尚屬單純,可資減讓幅度 有限,復考量受刑人已入監執行,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受刑人本案原執行期滿日為113年5月23
所示。又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表明無意見陳述之意旨,有前引定刑聲請切結書 可憑,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㈢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有併科罰金之宣告刑, 但因編號1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暨所犯 各罪之罪質、手法相同,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卷內並
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固將本案玉山銀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惟卷內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 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
第1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使用於本案 犯罪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偵77989卷第45頁、本院 金訴卷第48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 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應沒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所示之刑 。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本案所竊得之1500元及零錢盒,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 且未據扣案,然被告業已賠償上開數額之款項予告訴人,足 認已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此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復審酌被告甲○○上開犯行,所涉犯罪時間前後緊密串連、地 點相同,所侵害告訴人之身體、自由法益亦有人別上之重疊 ,對於法益侵害加重效果,僅達一定之程度,是此部分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