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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於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指該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法院。 三、另按犯數罪而有二裁判以上,是否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之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依刑法 第50
。 本案經檢察官郭姿吟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 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所示地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保安處分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2月8至9日之
所示之刑,並依被告之資力、職業、社會地位均普通 等情,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部分,各諭知較低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定應執行刑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一㈢部分,再審酌被告所犯之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保安處分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2月8至9日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以玻璃球燒 烤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施用(見偵卷第21頁),惟被告所用 之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無證據可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將甲基安非他命放 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產生之煙霧(見警卷第5頁),惟被告 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無證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將甲基安非他命放 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產生之煙霧(見偵卷第17頁反面), 惟被告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為2.5881 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2年8月23日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其內容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2610D045號濫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所示之刑。 5、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未遂部分,雖有「應併 科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 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㈤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辛宗亮 被 告 呂明宗 居高雄市○○區○○路000○00號(指定送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扣案之鋁棒2支(見偵卷第12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乙○○於本院審理 時供稱:扣案之2支鋁棒非我所有,係其他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