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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裁定觀察勒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被告本案詐得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金錢19,475元及附表 編號3相當於價值10,925元之遊戲點數之利益,皆為其犯罪 所得,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並無刑法
所示之刑,及考量被告2人整體犯罪情節之可非 難性、犯罪同質性、刑罰邊際效益遞減,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以示懲儆。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加入詐騙集團獲取2,000元報酬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94號 附民原告 郭治軍 附民被告 劉峙霆 林聖翔 上列被告劉峙霆、林聖翔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
。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福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2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所示之刑,併諭 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楊慶宏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陳俊安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93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黃茂全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附民被告 歐陽佳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