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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51號 原 告 徐珮茹 被 告 郭岑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0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 (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取之名片2箱,業為被告變 賣獲取90元,此部分應認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業經扣案
所示之刑, 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鳳鈴 被 告 陳育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楊竣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112年11月30日凌晨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 (三)扣案海洛因4包,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鑑驗耗用之 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用以包裹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
所示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之記載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 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核被告甲○○、丁○○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部分,均係一行 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刑
之記 載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 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被告丑○○所犯5罪,被告癸○○ 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在